院组织开展纪念《代表法》颁布实施30周年

发布日期:2022-04-01 浏览次数:987 字体【

2022年4月3日是《代表法》颁布实施30周年纪念日,为认真开展好纪念活动,进一步营造尊重人大代表、支持代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院通过网站宣传、悬挂宣传条幅等方式,向职工群众宣传《代表法》、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和地位,提高群众知晓率,支持和保障《代表法》的有效实施。

一、制定《代表法》的意义:

代表法的制定、公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又一成果,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不仅使各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而且使各级人大代表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有了更加具体、更加充分的保证;不仅促进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的增强,大大提高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自觉性  ,而且也有助于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的工作,并促使自己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服务。所以,代表法实质上是一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法律。

二、人大代表的产生:

人大代表由选举产生。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选举人大代表。按照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举产生。我国的选举,实行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凡年满十八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应当看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广泛地、无差别地赋予广大人民群众,体现着我国国家权力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人大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我们的宪法开宗明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权力的归属。我国和资本主义国家比较,在国家权力的归属上具有本质的区别,但在行使权力的根本方式上,却面临同样的问题。13亿多人当家作主,特别是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总得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可以操作的途径和形式。没有这种途径和形式,人民当家作主仍然是一个抽象的口号。从我国的现实条件看,无论从整个国家,还是从一个地方行政区划来说,都难以做到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只能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再由这些代表组成人民的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为此,宪法又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在这个前提下,进行职权划分,由人大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这种建立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实现形式。

四、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每一级人大都是由民主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人大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这种性质和地位,标志着人大代表责任重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主导和中心地位,是整个政权体系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人大代表的活动。没有人大代表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就很难发挥作用。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组成人员,可以比喻成肌体与细胞的关系。单个细胞不代表肌体,不能发挥肌体的功能,但肌体由细胞组成发挥功能,离不开每个细胞的作用。人大是一个行使国家权力的集体,代表不能单独行使国家权力,表面上看缺少几个代表无关大局,但质是通过一定的量表现出来的。比如,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全国人大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决议案必须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才得通过。当人大按照法律规定开会,法律案和其他议案被多数代表赞成后,就产生了法律和其他决议,这些法律和决议具有极大的权威,全国上下都要一体遵行。人大代表与国家权力机关这种关系,体现了集体与个人的辩证关系,反映着我们的国家权力“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运作过程。

注:《代表法》的意义、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和地位等内容综合自中国人大网。


2022年4月3日是《代表法》颁布实施30周年纪念日,为认真开展好纪念活动,进一步营造尊重人大代表、支持代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院通过网站宣传、悬挂宣传条幅等方式,向职工群众宣传《代表法》、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和地位,提高群众知晓率,支持和保障《代表法》的有效实施。

一、制定《代表法》的意义:

代表法的制定、公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又一成果,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不仅使各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而且使各级人大代表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有了更加具体、更加充分的保证;不仅促进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的增强,大大提高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自觉性  ,而且也有助于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的工作,并促使自己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服务。所以,代表法实质上是一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法律。

二、人大代表的产生:

人大代表由选举产生。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选举人大代表。按照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代表都由选举产生。我国的选举,实行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凡年满十八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应当看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广泛地、无差别地赋予广大人民群众,体现着我国国家权力广泛的群众基础。

三、人大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我们的宪法开宗明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权力的归属。我国和资本主义国家比较,在国家权力的归属上具有本质的区别,但在行使权力的根本方式上,却面临同样的问题。13亿多人当家作主,特别是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总得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可以操作的途径和形式。没有这种途径和形式,人民当家作主仍然是一个抽象的口号。从我国的现实条件看,无论从整个国家,还是从一个地方行政区划来说,都难以做到由全体人民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只能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再由这些代表组成人民的代表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为此,宪法又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地方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统一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在这个前提下,进行职权划分,由人大产生的政府、法院、检察院等机关,分别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这种建立在民主选举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途径和实现形式。

四、人大代表的地位: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每一级人大都是由民主选举出来的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具体表现为人大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这种性质和地位,标志着人大代表责任重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主导和中心地位,是整个政权体系的基础。人民代表大会重大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人大代表的活动。没有人大代表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就很难发挥作用。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组成人员,可以比喻成肌体与细胞的关系。单个细胞不代表肌体,不能发挥肌体的功能,但肌体由细胞组成发挥功能,离不开每个细胞的作用。人大是一个行使国家权力的集体,代表不能单独行使国家权力,表面上看缺少几个代表无关大局,但质是通过一定的量表现出来的。比如,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全国人大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决议案必须经全国人大全体代表过半数赞成,才得通过。当人大按照法律规定开会,法律案和其他议案被多数代表赞成后,就产生了法律和其他决议,这些法律和决议具有极大的权威,全国上下都要一体遵行。人大代表与国家权力机关这种关系,体现了集体与个人的辩证关系,反映着我们的国家权力“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集中起来,坚持下去”的运作过程。

注:《代表法》的意义、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和地位等内容综合自中国人大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