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1-12-13 浏览次数:1555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技奖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只可设立一项市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社会力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到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省科技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十条  省科技奖分为自然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合作三类。省科技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一百八十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

对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年度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

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二条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推荐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1、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在科学理论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2、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采纳。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候选人应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或学说;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难题或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类授奖等级,按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1、在科学研究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研究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研究上取得一定的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或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发展有推动作用,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十五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及重大工程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1、技术发明项目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2、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3、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4、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等项目,并产生重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很大的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5、在技术发明中独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候选单位。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推荐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上有难度,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行业的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稳定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其中,技术发明项目推荐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项技术为国内首创;

(2)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相比,其技术思路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水平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等级,按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1、技术发明项目

(1)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技术发明成熟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技术开发项目

(1)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社会公益项目

(1)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在行业中得到一定的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4、重大工程项目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及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的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重大工程项目授奖对象仅为单位,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省自然科学类、科技进步类奖。

对于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条  省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在科技合作中对安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省外、境外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开发、科技培训、科技管理等个人或者单位。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作类授奖候选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与安徽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中,其研究、开发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安徽进行有效的转化并实现产业化,对安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向安徽的个人或者单位传授先进科学技术知识、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安徽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在促进安徽与省外、境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建立或开拓了安徽与省外、境外在科技方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和交流渠道,并对安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  重大科技成就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1、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很大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2、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重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其中:

自然科学类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须提出充分理由;

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4个。其中技术发明类项目,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侯选人数超过规定的,须提出充分理由。自然科学、科技进步类中技术发明特等奖不超过15人。科技进步类中技术开发、社会公益特等奖不超过30人,单位不超过15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省科技奖评审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省科技奖的申报工作;

2、提出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

3、审核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处理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业(学科)组;

2、评定和核准省科学技术奖专业(学科)组的初评结果,作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3、评审省重大科技成就奖和技术合作类奖项目,作出获奖人选、单位、项目的决议;

4、对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研究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省科技奖的专业(学科)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一)、(二)项所列推荐组织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四)项所列的“其他组织”,是指具备推荐条件的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所列的“科学技术专家”,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三十条 省科技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省奖励办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以2人联名推荐1项省科技奖。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省科技奖时,应填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联合申报的,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人)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申报,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完成单位(人)协商申报。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二条 推荐部门应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初评,并按限额要求择优推荐。科技专家可直接向省奖励办推荐项目,并提出对推荐项目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技奖评审。

第三十四条  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技奖评审。

第三十五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再次以同一项目推荐,须隔1年后进行申报。如属缓评项目,下个年度可再行推荐。

第三十六条  有关推荐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和纸界形式向省奖励办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省奖励办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组织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业(学科)组评审。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七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告示后,由省奖励办提交相应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学科)组提交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将专业组提交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通过安徽日报向社会公示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省科技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评审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1、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以网络和会议方式进行,对其中需要函审的项目,先由省奖励办聘请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提交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推荐特等奖应由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表决通过。评定三等奖、推荐一、二等奖项目应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2、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省科技奖的重大科技成就奖和特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含四分之三)投票表决通过;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投票表决通过;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投票表决通过。核准三等奖时,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或举手表决通过。

3、专业(学科)评审组会议和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省科技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住址。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四条  省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四十二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奖励办交由专业(学科)组组织相关专家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交由推荐组织、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审核。

第四十六条  异议自安徽省科技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逾期处理完毕且没有问题的,可直接参加下年度评审。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七条  省科技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自然科学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奖金额为: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技术合作类奖奖金额为2万元。

第四十八条  重大科技成就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重大科技成就奖奖金额为40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性,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加强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单位。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六条  省科技奖是安徽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单位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并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奖励办”),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只可设立一项市级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科技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社会力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到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国家科学技术部备案。未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省科技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十条  省科技奖分为自然科学、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合作三类。省科技奖每年度评审一次,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一百八十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

对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年度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两名。

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十二条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推荐的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1、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在科学理论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推动学科发展以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2、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主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所引用或采纳。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类候选人应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2、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或学说;

3、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难题或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类授奖等级,按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1、在科学研究上取得重要进展,学术上为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科学研究上取得较大进展,学术上为国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分支学科的发展,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科学研究上取得一定的进展,学术上为国内先进或者领先,并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发展有推动作用,或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十五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在技术发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及重大工程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个人或单位:

1、技术发明项目中,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2、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系统、资源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3、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学技术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计划生育、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4、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及企业技术创新等项目,并产生重大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研究制定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2、在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很大的技术创新;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4、在高新技术产业化过程中做出了重要贡献;

5、在技术发明中独立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

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资金、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候选单位。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推荐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技术创新: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上有难度,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行业的领先水平。

2、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稳定的实施应用,产生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3、推动行业科技进步:项目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其中,技术发明项目推荐应符合下列条件:

(1)该项技术为国内首创;

(2)与国内已有同类技术相比,其技术思路有创新,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技水平优于同类技术。

(3)经实施,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授奖等级,按如下标准进行综合评审:

1、技术发明项目

(1)属国内首创,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国内首创,或者国内虽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属国内首创,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技术发明成熟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2、技术开发项目

(1)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创造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社会公益项目

(1)在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很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省内领先水平,在行业中得到一定的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4、重大工程项目

(1)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2)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3)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及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的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重大工程项目授奖对象仅为单位,在完成重大工程中做出科学发现、技术发明的个人,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省自然科学类、科技进步类奖。

对于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二十条  省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在科技合作中对安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省外、境外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开发、科技培训、科技管理等个人或者单位。

第二十一条  技术合作类授奖候选个人或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与安徽的个人或者单位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中,其研究、开发的重大科技成果,在安徽进行有效的转化并实现产业化,对安徽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2、在向安徽的个人或者单位传授先进科学技术知识、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管理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安徽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在促进安徽与省外、境外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建立或开拓了安徽与省外、境外在科技方面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和交流渠道,并对安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  重大科技成就奖授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1、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该领域技术的很大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2、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重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奖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其中:

自然科学类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综合性重大自然科学发现的候选人数超过规定的,须提出充分理由;

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8个,二等奖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4个。其中技术发明类项目,单项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综合性重大技术发明的侯选人数超过规定的,须提出充分理由。自然科学、科技进步类中技术发明特等奖不超过15人。科技进步类中技术开发、社会公益特等奖不超过30人,单位不超过15个。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省科技奖评审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省科技奖的申报工作;

2、提出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

3、审核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处理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业(学科)组;

2、评定和核准省科学技术奖专业(学科)组的初评结果,作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3、评审省重大科技成就奖和技术合作类奖项目,作出获奖人选、单位、项目的决议;

4、对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研究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省科技奖的专业(学科)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一)、(二)项所列推荐组织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四)项所列的“其他组织”,是指具备推荐条件的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所列的“科学技术专家”,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三十条 省科技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省奖励办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以2人联名推荐1项省科技奖。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省科技奖时,应填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联合申报的,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人)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申报,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完成单位(人)协商申报。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二条 推荐部门应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初评,并按限额要求择优推荐。科技专家可直接向省奖励办推荐项目,并提出对推荐项目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技奖评审。

第三十四条  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技奖评审。

第三十五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再次以同一项目推荐,须隔1年后进行申报。如属缓评项目,下个年度可再行推荐。

第三十六条  有关推荐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和纸界形式向省奖励办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省奖励办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组织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业(学科)组评审。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七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告示后,由省奖励办提交相应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学科)组提交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将专业组提交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通过安徽日报向社会公示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省科技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评审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1、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以网络和会议方式进行,对其中需要函审的项目,先由省奖励办聘请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提交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推荐特等奖应由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表决通过。评定三等奖、推荐一、二等奖项目应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2、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省科技奖的重大科技成就奖和特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含四分之三)投票表决通过;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投票表决通过;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投票表决通过。核准三等奖时,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或举手表决通过。

3、专业(学科)评审组会议和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省科技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住址。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四条  省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四十二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奖励办交由专业(学科)组组织相关专家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交由推荐组织、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审核。

第四十六条  异议自安徽省科技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逾期处理完毕且没有问题的,可直接参加下年度评审。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七条  省科技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自然科学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奖金额为: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技术合作类奖奖金额为2万元。

第四十八条  重大科技成就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重大科技成就奖奖金额为40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