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测绘技术院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3-19 浏览次数:5000 字体【

    为充分发挥职工学习深造的积极性,鼓励职工提高个人技术和知识水平,促进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为我院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继续教育经费来源

    按院实际工资总额的2.5%提取,由院人事科统一掌握,专款专用。

    二、职工继续教育经费开支

    1、提升学历的学费:是指本院职工被选送或考入高等院校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由院支付的学费或培养费。

    2、院组织的培训费:主要指教师的讲义、资料、酬金,学员教材等费用。

    3、设备购置费:指购置职工教育工作所需教具、仪器、资料等费用。

    三、职工教育审批、费用处理和奖励办法

    继续教育范畴:职工参加工作后,通过各种形式接受的、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为目的的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和专业学习等。通过继续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资质、技能证书等,纳入继续教育管理范畴。

    职工申请学习的专业原则上不受限制。但是鼓励下列情况:一是与本人从事工作专业对口或密切相关;二是院急需的专业或未来的发展方向;三是不脱产学习。

    1、学历教育

    (1)职工参加学历教育需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填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报院人事科审核后经院职工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参加学习的职工在获得入学资格后,要将入学通知(复印件)或其它参加学习、培训相关证明交人事科,与个人申请等材料一并归档备案。取得各种毕业证书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待遇和奖励。

    (2)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各部门应统筹安排,努力做到既鼓励职工学习,又不影响工作。

    (3)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的专科考试,取得学历证书的,人事科审核后,单位报销学费三分之一,并与院签订“协议书”。

    (4)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的专升本考试,取得学历证书的,人事科审核后,单位报销学费二分之一,并与院签订“协议书”。

    (5)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的研究生考试,取得学历证书的,人事科审核后,单位报销学费三分之二,并与院签订“协议书”。

    2、参加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考试

    根据院产业发展目标,对取得注册测绘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矿产储量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由国家认可的注册类执业资格的证书,给予以下奖励和岗位津贴:

    1、考试通过取得国家级认可,取得注册类证书的,在确保院能有效使用证书后,院给予报销相关费用,并予以每个证书月补贴200元。

    2、对院需要的特殊岗位,要求持证上岗的,在取得证书后,院给予报销相关费用。

    四、经院批准学习的各类学员待遇

    1、参加省内各类脱产培训、进修班学习。赴外地的,一个月以内按财务规定出差的报销办法执行;本地学习按正常上班处理。

    2、由公费出资的在职定向委培提高学位、学历学习的职工,学习前需到院人事科履行请假手续。脱产学习期间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赴外地学习的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

    3、在职自费半脱产学习的学员,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参加面授及考试,时间超过年休假应休天数,不得享受年休假。

    4、以上各类学习的报名考试前所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

    五、毕业后服务年限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在院工作服务满1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在院工作服务满8年;本科毕业后必须在院工作服务满6年。若否院将按双方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

    六、授课老师酬金标准

    聘请本院职工兼课的教师,高级职务每课时50元;中级职务每课时40元;初级职务每课时30元。聘请外单位的人员授课,比照地方规定执行。

    七、违反继续教育规定的处理

    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应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接受继续教育后,按有关规定继续为院服务。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缓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交付赔偿金等处理。

    八、凡单位在职职工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以及经院批准参加培训所取得的各类证书一律由院人事部门保管使用,任何个人和单位借用须经院主管领导同意。

    九、本办法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为充分发挥职工学习深造的积极性,鼓励职工提高个人技术和知识水平,促进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为我院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强大的人才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继续教育经费来源

    按院实际工资总额的2.5%提取,由院人事科统一掌握,专款专用。

    二、职工继续教育经费开支

    1、提升学历的学费:是指本院职工被选送或考入高等院校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由院支付的学费或培养费。

    2、院组织的培训费:主要指教师的讲义、资料、酬金,学员教材等费用。

    3、设备购置费:指购置职工教育工作所需教具、仪器、资料等费用。

    三、职工教育审批、费用处理和奖励办法

    继续教育范畴:职工参加工作后,通过各种形式接受的、以提高自身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为目的的学历教育、技能培训和专业学习等。通过继续教育取得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资质、技能证书等,纳入继续教育管理范畴。

    职工申请学习的专业原则上不受限制。但是鼓励下列情况:一是与本人从事工作专业对口或密切相关;二是院急需的专业或未来的发展方向;三是不脱产学习。

    1、学历教育

    (1)职工参加学历教育需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填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报院人事科审核后经院职工教育领导小组批准。参加学习的职工在获得入学资格后,要将入学通知(复印件)或其它参加学习、培训相关证明交人事科,与个人申请等材料一并归档备案。取得各种毕业证书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待遇和奖励。

    (2)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各部门应统筹安排,努力做到既鼓励职工学习,又不影响工作。

    (3)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的专科考试,取得学历证书的,人事科审核后,单位报销学费三分之一,并与院签订“协议书”。

    (4)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的专升本考试,取得学历证书的,人事科审核后,单位报销学费二分之一,并与院签订“协议书”。

    (5)参加与本职业务相近专业的研究生考试,取得学历证书的,人事科审核后,单位报销学费三分之二,并与院签订“协议书”。

    2、参加专业技术和执业资格考试

    根据院产业发展目标,对取得注册测绘师、注册土地估价师、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注册矿产储量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由国家认可的注册类执业资格的证书,给予以下奖励和岗位津贴:

    1、考试通过取得国家级认可,取得注册类证书的,在确保院能有效使用证书后,院给予报销相关费用,并予以每个证书月补贴200元。

    2、对院需要的特殊岗位,要求持证上岗的,在取得证书后,院给予报销相关费用。

    四、经院批准学习的各类学员待遇

    1、参加省内各类脱产培训、进修班学习。赴外地的,一个月以内按财务规定出差的报销办法执行;本地学习按正常上班处理。

    2、由公费出资的在职定向委培提高学位、学历学习的职工,学习前需到院人事科履行请假手续。脱产学习期间发岗位工资、薪级工资,赴外地学习的报销往返交通费、住宿费。

    3、在职自费半脱产学习的学员,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参加面授及考试,时间超过年休假应休天数,不得享受年休假。

    4、以上各类学习的报名考试前所发生的费用全部自理。

    五、毕业后服务年限

    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在院工作服务满1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在院工作服务满8年;本科毕业后必须在院工作服务满6年。若否院将按双方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

    六、授课老师酬金标准

    聘请本院职工兼课的教师,高级职务每课时50元;中级职务每课时40元;初级职务每课时30元。聘请外单位的人员授课,比照地方规定执行。

    七、违反继续教育规定的处理

    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应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接受继续教育后,按有关规定继续为院服务。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退还学习费用、缓聘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交付赔偿金等处理。

    八、凡单位在职职工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以及经院批准参加培训所取得的各类证书一律由院人事部门保管使用,任何个人和单位借用须经院主管领导同意。

    九、本办法由院人事科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职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