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9-27 浏览次数:2232 字体【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正版软件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监督责任,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直接责任人,保证本部门软件使用正版化。局机关工作人员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责任人,应签署《使用正版软件承诺书》,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第四条 局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六条 规范计算机软硬件采购流程,严格按照《安徽省版权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算机软硬件采购源头管理的通知》(皖权【20166号)要求进行计算机软硬件采购。

第七条 新采购计算机办公设备时,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

第八条 实施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软件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

第九条 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十条 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注意事项: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商业软件,应立即卸载。

(二)加强版权意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

(三)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第十一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二)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三)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四)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五)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六)软件序列号借给他人使用。

(七)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擅自卸载正版软件,自行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等。

(八)安装与工作无关的游戏、电驴、用于攻击和窃取用途的黑客及木马等软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含借用、聘用人员等),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信息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行为,落实软件正版化工作主体责任,加强正版软件管理,保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正版软件管理工作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包括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三类通用软件。

第三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使用正版软件的第一责任人,应落实监督责任,保证本单位软件使用正版化。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直接责任人,保证本部门软件使用正版化。局机关工作人员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责任人,应签署《使用正版软件承诺书》,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第四条 局机关的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未经授权和未经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软件。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六条 规范计算机软硬件采购流程,严格按照《安徽省版权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计算机软硬件采购源头管理的通知》(皖权【20166号)要求进行计算机软硬件采购。

第七条 新采购计算机办公设备时,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对需要购置的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一并作出购置计划。

第八条 实施软件资产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好软件资产管理相关工作。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帐,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

第九条 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十条 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的注意事项: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商业软件,应立即卸载。

(二)加强版权意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

(三)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第十一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二)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三)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四)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五)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六)软件序列号借给他人使用。

(七)随意在计算机办公设备及系统中安装或卸载软件,擅自卸载正版软件,自行安装使用非正版软件等。

(八)安装与工作无关的游戏、电驴、用于攻击和窃取用途的黑客及木马等软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含借用、聘用人员等),局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信息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